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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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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起兮 发表于 2022-4-28 14:10:02|来自:中国江苏徐州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个人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徐州健康宝”等防疫小程序、按规定接受核酸检测、主动报备个人相关信息、服从集中或居家健康管理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单位和在特定情形下规范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三、各场所、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申领的“徐州健康宝”场所码是本场所、单位的身份代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单位使用“徐州健康宝”场所码,并明确使用规范。相关场所、单位应当落实场所码管理措施,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



各类人员扫码后方可进入相关场所、单位;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人员,相关场所、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反向扫码”等替代措施。



通过场所码采集的信息只能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可以组织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主动接受核酸检测。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来(返)徐人员应当按照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入徐申报,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抵徐后即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报备,认真配合相关数据核查,不得隐匿个人行程、隐瞒旅居史,并应当按照规定配合落实集中或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相关部门(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来(返)徐人员信息,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推送共享。



六、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出示核酸检测有效阴性证明、保持社交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



七、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检测有效阴性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徐州健康宝”场所码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明确提示,并可以依法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制定内部管理措施,促使从业人员执行本条规定。



八、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决定,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个人违反本决定,不听劝阻、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或瞒报、谎报个人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高标准做好科技力量、防疫物资、应急设施、各类隔离场所等准备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关心关爱特殊群体,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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